拆迁公告如何起诉(西安拆迁)
---杜凯律师
【起诉拆迁公告案例】
张某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村某组村民,20**年**月*日某某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张贴公告,指出“对西安某某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某某村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张某家庭所在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张某认为拆迁《公告》存在以下问题,遂向法院起诉,1 、实施主体违法。2 、发布程序违法。3 、制定内容违法。4 、……。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合法。在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机关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房屋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通常情况都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等内容的一般文件,具有送达性质,不具有实质内容,其本身不创设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政府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等形式确定了征收的范围、期限等安置标准具体事项的,也就是从公告可以明确看出被拆迁人享受的相关待遇,这时该《公告》实际上具有了征收决定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公告中将政府的征收决定内容纳入其中),这时公告不仅仅是程序性的告知了。
所以对于这种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公告一定要及时起诉。否则就会丧失相关的权利。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5年 (优于93.26%的律师)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139296分 (优于99.76%的律师)
一天内
3175篇 (优于98.4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