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案例研究
---杜凯律师
【案例】
张女士和刘男士201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在2017年6月张女士怀孕期间,刘男士和单位女同事发生婚外情,张女士知道后,提出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说,刘男士书写婚内保证书一份,刘男士保证再不做伤害张女士的事,如果再出轨,愿意净身出户,婚后购买的位于某某小区某某栋某单元***号房屋归刘男士所有。2018年8月因刘男士出轨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对于房屋归属没有协议分割。现争议问题,婚内净身出户约定如果起诉到法院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充分考虑,并最终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因为婚内为了挽回感情,或顾及老人,或顾忌面子,在某个时间点书写婚内协议书,协议书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或法院办理离婚为条件,那么法律不直接确定协议书的有效性。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看到这里有很多人提出疑问,那么如果一方出轨,所写的协议都没有效力吗?当然不是。
杜凯律师将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整理如下,如果您能按照婚内财产约定情况办理,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规定分析为:
1、夫妻要采用协议或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双方应当平等自愿,任何一方都不能胁迫另一方。
2、夫妻双方确定婚姻财产的情况任何时间都可以。
3、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归属,财产可以约定一部分,也可以全部约定。
4、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5、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司法实践中,口头财产约定也是存在的,但是这种约定很难证明。
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
杜凯律师认为,对于婚内出轨,约定净身出户的,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生效,但是如何确定成婚内财产约定,将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有效的。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
甲方:张某,男,汉族,身份证编号:xxxx
乙方:田某,女,汉族,身份证编号:xxxx
甲乙双方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
第一、首先下列财产归乙方所有:
(1)、……
(2)、……
(3)、……
(4)、……
第二、甲方拥有下列财产:
(1)、……
(2)、……
(3)、……
第三、……
第四、……
第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xxxx 日期:xxx
乙方:xxxx 日期: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