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二奶买房的处理(西安婚姻房产纠纷)
---杜凯律师
【案例】
张女士和丈夫田某结婚7年后离婚,离婚后不久张女士发现丈夫田某早在三年前给情妇唐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于是张女士向前夫田某提出分割房屋要求。
【杜凯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的收入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田某给情妇唐女士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出资购买,田某的出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唐女士明下,但是张女士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一半的份额。如果田某拒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张女士可以田某隐瞒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理论,男女双方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在相互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婚姻法》总则部分即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约束男女双方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是张女士与前夫田某离婚后发现的,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此事时计算诉讼时效。张女士完全可以提出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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