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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浏览:274次举报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杜凯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陕西**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主要从事_______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6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2、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4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第三条 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15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货出资。

第四条 

1、乙方作为投资人,具备300万元流动资金运作能力,乙方此资金不为**公司范围,乙方将300万元借给**公司,此流动资金在作为项目资金回流时优先返回给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

2、添加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必须由甲乙双方按股比共同出资购置。

3、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4、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生效期内不得增加其他投资人,不得以再出资增资等方式划分股比。

5、乙方在沿海一带但不限于沿海具备****的行情内交易能力,并可迅速按甲方所承接项目要求组建人工,器械,运输,交付钢厂的施工组织能力,甲方在接到中标或进场通知后第一时间交接项目内容,由乙方执行施工组织。

第五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费用。

第七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八条 保密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都没有采用其他保密措施,出资人之间依君子协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保密问题,在出资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的公司,更应作保密的约定。

对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出资协议时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__日在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地签订。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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