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西安、咸阳、渭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险犯就作为处罚对象,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加重处罚。
【具体量刑幅度】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真实案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某的委托,指派杜凯律师作为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法院适用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唐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属于从犯,被告人唐某是因为家庭困难,出于赚取中间利润目的,很被动的成了犯罪的帮凶,正如被告人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第14行所说:“第一次刘某通过物流给我将药品发过来的时候,我问刘延芳了,刘延芳说她们给我的药品是从医院拿出来的,当时我上网查药品的盒子和药品监管码和真的是一模一样,我就让她们继续给我供货”,这一点可以和刘某和刘延芳的讯问笔录相印证。……。
二、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案件证据中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危害性的客观事实,请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由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奥氮平(欧兰宁)为假药,但是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药品对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请法庭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涉案的药品,不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也不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六种情形。从唐某参与销售假药情节来讲,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
四、被告人唐某系初犯,偶犯,不存在犯罪前科,请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涉嫌犯罪的数额不大,对于犯罪数额因为本案是通过微信转账结算的,应当依据微信绑定的银行转账记录核定涉嫌犯罪的数额,同时被告人唐某获利数额只有几千元,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六、被告人唐某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对其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唐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获利,并且认罪认罚,也请办案机关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并考虑被告人唐某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他的抚养,有年老患病的母亲需要其照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这样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律上的人文关怀。
辩护人:
年 月 日
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15年 (优于93.26%的律师)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139201分 (优于99.76%的律师)
一天内
3163篇 (优于98.4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