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将劳动者工伤转移给无资质的人无效(西安渭南咸阳)
---杜凯律师
【案情】
A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并将其中的部分项目交给公司刘某完成,刘某聘用8个劳动者在工地干活,干活中劳动者田某受伤严重,协商不成后,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提出其和刘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干活中出现的工伤等责任由刘某承担。
裁决结果,田某工伤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A公司上诉后调解达成由A公司赔偿田某相关民事责任。
【杜凯律师法律分析】
A公司将工程交给内部人员承包,为内部承包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 27号)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将承包过程中的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社会保险的政策的规定。由此看出,该《复函》仅适用于承包者本人,对于承包者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这一问题,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11号)规定作了相应答复。该《复函》:如果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分析
一、本案双方之间应属内部承包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分包和转包关系。
二、A公司和刘某之间为劳动关系,是适格的工伤责任主体。但是A公司和受伤者田某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A公司需要对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承担工伤责任,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遏制建筑承包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
四、A公司是有资质的承包建设工程企业,这个资格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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