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否为共同财产
所谓“买断工龄”,指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杜凯律师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主要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从性质上讲,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劳动报酬,其具有提前预付退休金的性质,起到一种养老保障的作用。这种退休金的预付性,往往还因超越婚姻存续期而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因此,将其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时宜的。2、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专有的个人生活补助,而不是家庭成员生活补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