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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况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6次举报

第一次起诉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况

现如今,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在双方不能协议离婚时,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第一次多进行调解,原则上判决不离婚,或是让当事人起诉,让当事人很苦恼,那么什么情况,第一次起诉应当判决离婚呢?现总结如下: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是比较有力的证据,知情的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则值得探讨。 分居的实质是夫妻之间不存在性生活,人们常与分室而居、分床而居相混淆。

此外,分居的原因限定为“因感情不和”,因此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时不构成的,比如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需是因一方或双方的主观原因而分居。

分居是比较隐私的事情,所以举证颇难。一般来说,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的事实,法院便无法查证。因此,需注意证据的保留。理智的分居最好是双方在决定分居之时签订分居协议,确认分居的时间和事实。如果是分房而居的,可以到当地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请邻居进行说明,以便日后能取得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单独居住,对方未与自己一起生活。这也是很困难的事情,单位大多不愿插手两个人的事情,邻居更难出庭作证。因此,分居的事实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认。

此外,分居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并且是在诉讼前连续计算。因此如果是曾经分居两年或者分居已满两年但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有同居行为,是的分居期间中断的,也无法按此。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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