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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86次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于20133月在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注册成立,法人系唐某某。该合作社于20142月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展种植和深加工为由开始在群众中融资,该合作社以月息一分为诱饵,通过发放年画、物品等方式大肆宣传,各站干在群众中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宣传,群众入股时,出具合作社股金单,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共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231245元。已经兑付27078321元,未兑付18152924元。20167月,因群众举报资金不能兑付而刑事立案。共抓获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站干共计21个人。

【律师辩护词】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单位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从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借款都是以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的。受害人都是向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缴纳钱款,受害人也收到的是台头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社员流通股金凭证,并盖有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业务专用章,而且在凭证备注上写明此凭证是社员向合作社入股的凭证。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

  、如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应当对其在量刑方面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应当认定张某某等人构成自首。张某某等人在案发前几年时间一直向政府部门反映渭南某某种植合作社给群众不能兑付资金的问题,也配合政府部门整理账务,属于自首。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与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没有逃离,被告人拿自己的钱款给群众兑付十几万元,开庭前家属再次向群众兑付十几万元,可以看出其态度很积极,对于剩余未兑付资金仍然继续愿意积极退还,这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等情节,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对于已经造成部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愿意承担责任,出去之后,被告人希望今后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偿还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系从犯,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且愿意以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因不懂法,受他人错误引导参加合作社,将直系亲属的钱也放到合作社,也是一名受害者,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所述,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针对被告人这样的财产型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大以及情节较轻且愿意以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当宽则宽刑的事政策,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才真正称得上正确地适用了刑事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杜凯律师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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