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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的程序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474次举报

              更改姓名的程序

【引言】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使用和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公安部门为了更好的管理个人档案以及其它考虑,对于申请更改姓名的审核是很严格的,所以对于公民申请更改姓名就需要运用法律了进行了。杜凯律师根据办理的经验,总结变更姓名的程序和法律如下。

法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权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律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法律规定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杜凯律师最后总结,需要更改姓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公安部门对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等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要更改姓名,必须要走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但是不办理变更的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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