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引言】
现如今民间借贷案件频发,那么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能起诉到法院胜诉,成为当事人的疑惑,现杜凯律师对一起借款合同关系案件进行分析,希望帮助到你。
【案例情况】
张某为某某合作社的负责人,长期从事对外放贷业务,田某从张某处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田某想再从张某处借款50万元,偿还前面借款利息10万元,但是张某不同意借款给田某,于是田某叫来朋友郭某,并叫来自己的姑父常某,让郭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常某为担保人,张某同意,当面书写借条。后张某将钱打到田某的卡上。
【法院审理过程】
张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郭某,要求还款50万并承担利息,法院认为张某仅仅起诉郭某并不能查清楚,郭某、田某、常某之间的关系,而且张某并没有将钱支付给郭某,所以不能单起诉郭某,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杜凯律师分析】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须由原告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杜凯律师认为:本案郭某书写借条,为纸面上的借款人,但是实际上张某并没有将钱支付给郭某,而是支付给了田某,担保人常某也是想为田某担保。张某为会降低自己的风险,就让郭某书写借条并签字,实际上是郭某和田某相互串通以合法的形式让郭某承担还款责任,当然郭某为成年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当知道借条的风险,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本案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电话询问杜凯律师,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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