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绕道是否能认定为工伤2022
---杜凯律师
【分析】“上下班途中”,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过程中,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狭隘的理解,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以获取必要的时间;用劳动者住所到单位处所的直接路线,认定为必经路线。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则作宽泛理解,凡是劳动者离开住所地去上班,或离开单位往住所地出发都认定为必经路线。这两种理解,往往造成对工伤认定的错位。所谓必要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要的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而是绕道上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必要路线。
何为“上下班途中”,直指当前工伤认定中最模糊最受非议的角落,备受关注。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是固定的时间和最近的唯一路线,还是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多长时间,什么样的路线又是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一起因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引发的工伤之争——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下班路线是否合理的理解,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等同于单位到居住地的最短路线。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重点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其经过的路线距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下班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如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所需,且路线的距离明显不合理,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对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问题,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下班到达居住地的固定时间,除了考虑单位与职工住所地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路况、交通工具的类型、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作出客观、合理的综合判断,尤其是要注意考虑本人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延误了下班在途时间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上下班途中”,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过程中,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狭隘的理解,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以获取必要的时间;用劳动者住所到单位处所的直接路线,认定为必经路线。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则作宽泛理解,凡是劳动者离开住所地去上班,或离开单位往住所地出发都认定为必经路线。这两种理解,往往造成对工伤认定的错位。所谓必要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要的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而是绕道上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必要路线。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对绕道的理由作出利于自己的说明,并进行举证。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都不能要求劳动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举证和说明,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绕道理由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出发,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进一步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