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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撤销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离婚浏览:510次举报

              离婚协议如何撤销

---杜凯律师

离婚协议是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方主观上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有具体的胁迫行为的实施;2)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1)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2)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但是胁迫人以自己的生命健康等作出威胁,一般认为不构成胁迫。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4)典型胁迫是手段不合法,目的不合法。手段不合法,但是目的合法是胁迫;手段合法,但是目的不合法也是胁迫。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夫妻之间可以依法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进行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该房产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夫妻双方有权撤销该房产赠与行为。该撤销赠与行为属于任意撤销权,只要房产没有更名过户之前,不受受赠人意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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