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陕西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350次举报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

   ---杜凯律师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㈠停车义务;㈡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报警;㈤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肇事人以各种理由离开现场,比如因天黑没有感觉到发生交通事故、想要去附近找人帮忙、去找医务人员、双方基本协商好等等理由。

但是杜凯律师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等三项义务,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绝对不能离开事发现场,如果离开就涉及逃避肇事责任的嫌疑。

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有一种情况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回到现场救人,应当怎么认定:杜凯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有报警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但我们不能仅以此就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问题。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转变。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而言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保护现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不能离开现场,因为当你离开现场时,现场就被破坏了,交警部门不能通过勘察现场确定事故的责任,这时你就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杜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3.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9201分 (优于9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55篇 (优于98.48%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76959 昨日访问量:53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