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2009年5月20日10时43分许,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对面左转向的唐某驾驶的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田某,刘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称:被告唐某办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陕A*****号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凯律师认为】
唐某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但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因此,保险公司抗辩证驾不符视为无证驾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致害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但赔偿后有权向致害责任人追偿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作为商业险能否拒绝赔偿?
一份保单中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证驾不符”免责事由作出了说明,能否自然延伸至商业三责险呢?交强险的免责说明并不能直接替代或减轻对商业三责险相关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个要看商业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而且法律要求必须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有客观的材料显示。
随着保险业的长期经营,保险公司在保险契约达成过程中,往往具有优势地位,保险合同通常以格式条款方式出现,不少时候对投保人存在不利因素。为平衡保险公司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作出一定倾斜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格式化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可以认为作出了一定提示,但不能取代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由于交强险和商业险性质不同,有关交强险免责说明自然不能拓展至商业险,商业险仍必须进行相应的免责说明。
同时杜凯律师办理案件中,也遇见另外一个保险公司要求免赔的案例,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能理解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不符合检验标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只要进行了年审,就应当认定为合格,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也有另外一个案例,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买卖后必须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否则进行免赔”,这样的约定,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考察是否因为办理过户给保险公司增加了风险,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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