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农民工要工资案例2016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浏览:513次举报

农民工要工资案例2016

  ---杜凯律师

【案例简介】

  20121月份,渭南某某工地负责人之一唐某叫本案原告张某到民生苑工地干活,因之前双方就认识,也知道唐某为这个工地的负责人,所以才去民生苑工地干活,干的主要是瓦工,工钱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砌一款砖是两毛七分钱。和其一起去工地干活的还有五、六个人,干活期间唐某给张某发过生活费5000元,现还欠工钱40000元。本案施工单位为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渭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并未经过结算程序,被告房地产公司是否拖欠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判决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资40000元。

【杜凯律师分析】

杜凯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是唐某叫来干活的,但是双方之间并不是劳务关系,因为本案是在工地干活,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承包这类工程,唐某为小包工头,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时应当由渭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如果大家还不理解,请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20055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3425《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3233分 (优于9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439篇 (优于98.3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168138 昨日访问量:56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