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前财产案例
---杜凯律师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14年9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元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1)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30万元,未付款25万元),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2)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3)甲在离婚后每月应给付乙生活费,支付数额为甲工资的20%;(4)甲在离婚时应给付乙赔偿金5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乙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6年2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第6条约定处理财产问题。
【律师分析】
婚前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杜凯律师认为本案中婚前财产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要尊重双方婚前的双方约定,但是婚前的约定不能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
一、婚前买房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买房
8、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11、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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