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年满14周岁的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一)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为法律规定的具有认识、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法律规定女子不能构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二)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三)客体是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
(四) 客观要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奸妇女,二是奸淫幼女。一般会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奸淫的行为。如,恐吓要打、杀受害人,捆绑、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强奸罪案例分析:
2010年5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某地见了网友田花,后叫来朋友康某、唐某。四人在某饭店吃完饭,去了KTV唱歌,喝了很多酒。后郭某嫌康某对天花动手动脚,就跟天花走了,郭某将天花安排在宾馆,田花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郭某接到唐某的电话,说上次欠他的2000元钱不用还了,让其跟天花睡一觉,郭某答应并说了宾馆地址。给康某某、唐某开了宾馆的房门。
田花看见有人进房间,就想离开,但没走了。后被康某、唐某强奸。
律师认为:对于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康某和唐某构成强奸罪。本案是否构成轮奸。、“轮奸”属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者基准程度罪上具备某些严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或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其基准程度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的犯罪形态。而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即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实施某种基本犯罪时同时具备某些更为严重的情节,如入户抢劫;后者是在实施某种基本犯罪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轮奸”意指俩人以上轮流奸淫,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只要具备二人以上轮流奸淫这个情节就予以加重处罚,不需要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显然“轮奸”属情节加重犯。本案俩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制行为、奸淫行为,即具备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属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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