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女方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的情况最新
---杜凯律师
【引言】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呢?不是的。当女方不满14周岁时即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无“自主性行为”,法律视为被迫。还有,在恋人之间虽然双方有比较稳定性关系,即使某次女方开始同意发性性关系,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进行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临时拒绝,也不能强行发生性关系,否则,可以涉及强奸罪(详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同时对于夫妻而言,如果双方长期分居,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在女方的月经期,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全国已经有多起相关强奸罪案例发布)。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进一步分析】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发生性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如果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幼女发性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自主性行为”的确定要综合评判。也就是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标准问题。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活教育背景,及身心特点,发生性关系时所处的环境等作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判断标准。在发生性关系时的行为、语言所表现出的反抗程度,符合其当时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以此来判断所发生的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未能年女性的意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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