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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1次举报

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 杜凯律师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一、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9
、停工留薪期费用。最长24个月,超过12个月由市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针对110级)

  1-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

  2-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2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201512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12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做一下调整:

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生活护理费; 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赔付,在此不再赘述。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5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226,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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