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009年7月2日,原告邓某与被告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某开发公司声称该项目“五证”俱全,是渭南的大型房地产公司。原告邓某向被告交付5万元,后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观点一 、按照法律规定,无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合同无效,所以邓某与被告华某开发公司鉴定的合同无效。
观点二 、无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合同无效,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恶意使用被条款,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因此根据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律应当赋予买受人邓某起诉的权利,而对于开发商,因为其是恶意欺诈方,所以其不享有此项权利。
在现如今,房价不断走高的环境下,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购买人必定有损失,可以起诉主张开发商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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