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返还
2009年3月1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渭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被告口头同意为原告修建单独楼梯,作为原告经营使用。200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合同是,想将楼梯的约定写到合同中,被告不同意,后原告得知,被告修改的设计方案未得到审批,遂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30万元,被告拒付。
观点一 、被告是正规的房地产商,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出超越认购书的非分要求,造成合同未能订立,其所支付的定金不应得到返还。
观点二 、原告以经营使用为目的购买该房屋,被告在答应修建楼梯后,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后被告反悔,属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所以应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认为: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本案原告在交付定金时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答应给原告修建楼梯,后由于设计未能批准,不同意按原约定履行,属于被告方的责任,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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