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张某(男方)与田某(女方)因感情不和,想离婚,达成如下协议,时过两年,女方觉得第三项规定不合理,想撤销第三项约定,起诉到法院。
***与***离婚协议书
男方:***,男,*族,19** 年*月**日生,住**市峰*区**街*号 ,电话:133*****
女方:***,女,土*族,**岁,住**市**区**花园*座*号,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双方于19** 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有一个男孩子取名**。现因诸多原因无法继续生活,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有的房屋**花园*号房归男方所有,**苑*号归女方所有。
三、男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500月抚养费,直至男方结婚。
四、双方可约时间相互探视孩子。
双方将切实按照上述协议事项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或协议后不履行协议,责任自负,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律师意见:离婚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离婚、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的合意。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驶自己的权利,一般不应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女方愿意承担在男方未结婚前孩子的抚养费,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然这里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男方遇她人一直同居,不结婚,这样女方就要一直承担到孩子满18岁,对女方来说有些不公平。但是女方在签订合同是,对这样的约定是明知的,对其中的风险也是能够遇见的,她承诺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不撤销协议第三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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