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办理
--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转移财产基本分析】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及时告知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让法院介入调查,一但证实的确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情节决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给违法一方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进一步分析】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会隐匿,转移财产以使自己获取更多的财产利益,那种期待对方会主动将财产情况一五一十道出并分割只能是一方一相情愿的想法。实际上,离婚案件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1 转移财产。比如从一个银行取出现金再转存至其他银行。
2 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价值200元的商品,而开300元的发票,借此解释财产流向。
3 恣意消费,挥霍财产。如购买大量自用高档商品。
4 私自买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他人,并掌握,隐匿,转移卖房款或谎报剩余房款。
5 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在夫妻共同开设公司的情形,这种手段比较常见。
6 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一方偷偷将家中值钱的电器,家具运走。
面对上述五花八门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应如何应对?
我认为,关键要在离婚诉讼前收集关于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我权益保护的准备;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二项:一个是,收集相关的证据;另一个是,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专业知识,更没有经过任何法律培训,通常证据意识较差。但法院审理案件,审理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光在道德上谴责对方最多只能获得法官的同情,但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往往会“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在离婚诉讼前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的。而因冲动盲目起诉,则往往适得其反。因为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帐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即使收取一定费用也不会太高。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我们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举着几个例子仅仅是为大家开阔思路,现实生活中任何能证明对方财产情况的证据都是应当收集的对象,正所谓多多益善。
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该措施后,会产生对方帐户被冻结(也就是无法随意提款),财产转让被限制(也就是无法随意出卖房产,车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甚至是对方享有的对第三人债权都会被控制(以免对方实现债权后把所得款项转移,隐匿)的法律后果,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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