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债权人催要欠款的意义
---杜凯律师
简要案情:
据报道: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公司经营不善,欠债数千万元,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为防止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某某市某某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
这是法院针对外逃型老板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禁止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非要对法定代表人个人采取执行措施,而是要迫使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出来解决现有债务或者进入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定程序。
律师说法:
一、老板外逃在工商部门面临的法律后果
1、公司老板外逃后,企业事实上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是这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如何认定,工商局会不会主动认定,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
2、《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个标准容易落实,也确实有很多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取消了企业的年检制度,上述规定还能不能落实、如何落实,还不清楚。
二、清算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才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后,才会进入下一步的清算程序,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不启动清算程序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应当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股东下落不明,办公场所人去楼空,债权人不必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效果分析。以上法律规定都是针对股东而言,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同一个人时,是可以适用的,但如果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说是同一个人,但有几个股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公司股东发生变更,进行股权转让,原股东是可以抽身出去的,因为股权转让并不需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到现场签名,即使要求到现场的话,工商部门也没有限制股权转让的权利,所以,此种情况下,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形同虚设了。当然希望东莞清溪的这个被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就是同一个人,按照上述分析一样,迫使老板站出来解决问题,或者进入清算程序,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追讨货款确实是有帮助的,但并非直接效果,而是取决于其他条件的成就才能达到目的。笔者也再次提醒一下广大企业老板: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正常的,不可能所有企业都赚钱,但老板绝对不能把自己的企业的亏损转嫁给供应商,来实现自己的投资不会打水漂,否则即使能一走了之的话,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确实资不抵债的话,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法律是不会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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