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陕西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案件中出轨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离婚浏览:441次举报

离婚案件中出轨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杜凯律师

生活中“出轨”行为成为婚姻破裂的头号杀手,配偶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配偶一方仅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从出轨一方的过错方面看,与该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无过错方仅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持续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证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依夫妻名义生活,就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在举证方面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出轨的受害方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杜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3.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9201分 (优于9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55篇 (优于98.48%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72381 昨日访问量:53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