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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是否有效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是否有效

现如今,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在诉讼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会提交夫妻忠诚协议,以此作为分割财产、主张赔偿、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关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直接明文规定,是家事审判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的约定模式: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婚外情、背叛婚姻行为,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违约赔偿金共计100万元。针对该类条款效力与强制执行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展开分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性质与理论争议

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由双方平等自愿签署,体现私法自治精神。协议本质是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在协议不存在损害未成年人、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法律保护。

对立观点认为:夫妻互相忠实属于倡导性道德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合同强制约束人身情感;以金钱处罚方式约束婚姻忠诚,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社会问题,不应当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如果忠诚协议条款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第三人财产权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则对应条款直接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权威司法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作出明确统一裁判指引: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但法律不赋予忠诚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从社会整体效果考量,对于单纯依据忠诚协议主张违约金、赔偿金的案件,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详细理由:

第一,若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主张赔偿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不忠行为。极易诱发偷拍、窃听、私拆信件、非法跟踪取证等侵犯隐私权行为,婚姻情感纠纷容易升级为人身侵权甚至刑事犯罪,负面社会影响突出。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会引导大众依靠契约“捆绑”婚姻,婚姻建立在情感信任之上,过度商业化、契约化,违背婚姻家庭立法初衷。

第三,忠诚义务更多属于情感、道德调整范畴。当事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不予干涉;一方反悔、拒绝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司法机关不得强制履行。

三、实务结论

1. 夫妻自愿签署约定百万赔偿的忠诚协议,不属于当然无效合同;

2. 协议仅具备道德约束力、自愿履行效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3. 过错方自愿支付100万元赔偿,履行完毕后无权起诉要求返还;

4. 过错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单独起诉主张支付100万元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5. 维权路径优化:不要依靠忠诚协议索赔。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存在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请求法院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书刊引用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男方)与马某(女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互相忠诚;若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过错导致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

协议签署后,李某仍然持续与第三者交往,并生育子女。李某起诉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同时主张严格按照忠诚协议约定,分割全部财产并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涉及身份关系,无效;关于财产分割、过错补偿的内容属于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范畴。马某依据忠诚协议主张财产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法院充分考量李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马某予以倾斜保护,判决马某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引申解读(适配本案百万赔偿规则)

本案虽然约定赔偿金额为20万元,法理完全适用于约定100万元赔偿的忠诚协议。

1. 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但拒绝通过国家强制力兑现协议违约条款;

2. 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财产分割、违约金的依据;

3. 即便不能依据忠诚协议拿到约定赔偿金,无过错方仍然可以依托对方婚内重大过错,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多分财产;

4.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延伸:即便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00万元,裁判逻辑不会发生改变,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约定款项。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裁判观点原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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