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西安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杜凯律师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里必须要坚持几个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从反面进行分析: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明标准:第一 、全案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核心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疑点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性。第二、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不能证明属于被告人所为。第三、被告人翻供,并且当庭也翻供,被告人口供中的犯罪事实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印证的。第四、全案关键证据存在矛盾,不能通过合理解释得到排除的。
【司法实践中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才可以,不能直接推定;假如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多起同类型犯罪必须每一起犯罪核心事实有证据证明,不能类推)。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衡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该条规定其实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具体细化,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衡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