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程序诚信边界:故意规避一二审应诉,事后新证据亦无法启动再审——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2**号裁定深度解析
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普遍的诉讼误区,认为一、二审可以消极应对甚至刻意回避庭审,只要后续搜集到关键新证据,就能够依靠再审程序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号张春平、李世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对此作出清晰的司法裁判指引,划定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再审救济权利的适用边界。
一、完整案件事实
李世红因与张春平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款项结算、收益分配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春平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法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向张春平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张春平为规避诉讼,刻意拒收法院邮寄文书,刻意回避法院的联系,拒不签收司法送达材料,既不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一审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一审法院在依法完成有效送达之后,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判决作出后,张春平明知一审裁判结果,依旧消极应对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继续履行送达程序,张春平仍然采取拒收文书、拒绝配合法院联络的方式,放弃二审上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同样缺席审理并作出二审终审生效判决。
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张春平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以原审阶段未能取得该组证据,属于法定再审新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意图借助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终审判决,否定原审裁判效力。
对方当事人李世红在再审审查阶段抗辩,相关证据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就已经客观存在,张春平是出于主观意愿故意不参与原审程序,属于事后投机式维权,不应当获得再审救济。
二、最高人民法院核心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参与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既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主动规避司法送达,主观上拒不参与前置一、二审常规审判程序,自愿放弃原审中举证、质证、抗辩、法庭辩论的机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以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该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此种情形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再审利益,不在民事诉讼法救济的正当权利范围内。本案中张春平所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审理期间已经客观存在,不存在第三方阻挠、证据隐匿等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情形,完全可以在一、二审举证期内提交;其未提交证据,本质是自身消极放弃诉讼权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再审的“新证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春平的再审申请。
三、法理延伸解读
1. 再审并非兜底补救程序,两审终审是基础纠纷解决机制
再审属于特殊的审判监督纠错程序,定位是弥补原审中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程序或实体错误,并不是为当事人消极应诉、恶意规避原审提供事后翻盘的渠道。一、二审是民事纠纷的常规审理阶段,当事人必须在原审程序内穷尽举证和抗辩;主动放弃原审抗辩权利,就要承担缺席判决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能事后寄希望于再审推翻生效裁判。
2. 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排除当事人主观重大过失情形
民事诉讼法中可以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有着严格适用条件,证据须是当事人在原审审理期间,已经尽到合理的取证义务,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无法取得。如果是当事人自身刻意回避诉讼、消极不作为而故意留存证据,即便证据真实,也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使用。本案正是该裁判规则的典型适用。
3. 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恶意拖延诉讼、消耗司法资源。当事人通过拒收文书、失联避诉,待到对方拿到生效判决后再提起再审,会无端拉长纠纷周期,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审判资源,因此司法机关会对此类投机性诉讼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直接否定其再审利益。
律师提醒
诉讼切勿抱有消极避诉、事后依靠再审翻盘的侥幸心理,务必重视一、二审的程序权利,收到法院送达文书后积极应诉,证据尽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因自身主观原因逾期留存的证据,很难在再审阶段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