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袭警行为应当判处袭警罪还是行政处罚?
——基于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分析
袭警罪的设立旨在强化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特殊保护,但并非所有袭警行为都必须动用刑法。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确立了“轻微行为出罪、严重后果入刑”的梯次处理模式。
一、袭警罪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以“暴力程度”和“危害后果”为核心
根据《解释》第一条,构成袭警罪的“暴力袭击”必须达到特定标准,否则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1. 构成袭警罪的情形(刑事处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的情形:
一是人身攻击型,即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这意味着,如果袭击行为未造成轻微伤,原则上不构成袭警罪。
二是物及人身型,即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此类行为虽未直接伤及人身,但具有现实危险性。
需要强调的是,袭警罪的暴力必须是主动的、攻击性的物理力,排除了心理性强制力(如言语威胁)和间接暴力。
2. 不构成袭警罪的情形(行政处罚)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了三类行为的刑事归责:
一是轻微肢体冲突,即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危害不大的;
二是一般性抗拒行为,即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行为,危害不大的;
三是言语攻击,即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
上述行为虽然不构成袭警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为什么要给行政处罚留出空间?
《解释》起草部门指出,我国法律制度是违法和犯罪严格区分的二元结构。如果不考虑实际危害,将暴力袭击行为一律入刑,会削减治安处罚的空间,造成处罚界限模糊。将“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作为入罪标准,正是为了给行政处罚留出合理空间,实现宽严相济。
二、其他关键界限:执法过错、辅警身份等影响因素
除了暴力程度,以下因素也影响袭警行为定性:
1.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的出罪功能(《解释》第四条)
对于警察执法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不能苛求民众绝对服从瑕疵执法”的理念。
2. 袭击辅警的定性(《解释》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和辅警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3. 非执行职务期间的处理(《解释》第七条)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曹某袭警、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民警对其进行查处时,曹某拒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在民警对其采取约束措施过程中,曹某为摆脱控制,后仰蹬腿致民警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未达轻微伤)。一审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曹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裁判要旨
“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等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
3. 案件分析
为何不构成袭警罪?曹某的行为属于“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的一般性抗拒行为”,主观目的是摆脱控制而非主动攻击民警,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出罪情形。
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且在查处过程中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程序意义上,本案二审在减轻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改为拘役四个月)的同时增加了附加刑(罚金二千元),法院认为整体上有利于被告人,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总结
袭警行为是判处刑罚还是行政处罚,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造成轻微伤以上”或“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动攻击性。轻微肢体冲突、一般性抗拒行为、言语攻击等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民警察执法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5年《解释》通过明确的量化标准,既强化了对警察执法的保障,也避免了刑事手段的泛化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