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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适用新规解析:企业产权平等刑法保护的制度革新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8次举报


最高院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适用新规解析:企业产权平等刑法保护的制度革新

 

在规制商事主体内部贪腐的刑事法律框架之内,职务侵占罪是打击企业内部利益侵占、防范经营资产流失的核心刑事罪名,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约束从业人员履职行为的重要司法保障。该罪名专门针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内部人员的职务谋私行为,对夯实企业内部治理、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关键作用。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条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借助岗位带来的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骗取、截留等方式把单位财物私自占有,达到法定入罪数额的,即可成立职务侵占罪。相较于一般的侵财类犯罪,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具备二元属性:一方面保障单位实体的财产权益,避免企业资金、物资遭受内部人员的非法侵占;另一方面规制职务权力滥用,维护从业人员应当恪守的履职廉洁义务,保障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平稳运行。

 

长期以来,在旧有的司法裁判标准下,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量刑门槛高于公职人员对应的贪污罪,客观上形成公有制企业与民营企业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不均衡的现状。为补齐该短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51日正式施行,第八条作出关键性调整,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项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尺度,直接参照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执行。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石某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可以直观体现新规出台的现实意义 。被告人石某玉系一家互联网科技企业的业务负责人,全权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对接,2016?2019年间,其利用业务运营的管理权限,通过合作业务中的虚拟币变现,私自侵占公司资产366万元,同时收受合作方贿赂608万元。原审裁判阶段,按照此前旧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算标准为100万元,法院据此对其侵占财产行为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按照20265月起实施的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对标贪污罪,20万元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366万元已跨入数额特别巨大区间,量刑区间直接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惩戒力度显著加大。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落地实施,从刑事司法层面正式落实了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彻底扭转了以往“重公有、轻民营”的司法裁判差异。新规之下,国企、民企、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在刑事法律层面享有完全一致的保护强度,既统一了全国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争议,也加大了对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倒逼企业完善财务、人事内控机制,为民营经济长久稳健发展筑牢刑事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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