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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婚家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婚家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相关问题分析

---杜凯律师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是现如今夫妻财产处理的方式之一,也可以称为君子协议,或为了爱情不变质的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内财产相关问题分析】

、夫妻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间约定的除外),否则无效。

    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离原则?:婚内财产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债权人若不知晓协议内容,仍可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案号:(2024)冀11民终1125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刘某、唐某婚后收入收益等属夫妻共同财产,虽案涉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但不影响对案涉房屋实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虽刘某与唐某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唐某所有,但根据的规定,刘某、唐某在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某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内协议仅对刘某、唐某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郭某某,故二人的财产协议约定对郭某某不产生效力。法院裁决:确认被上诉人刘某、唐某就位于某某省某某县××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不离婚”等限制婚姻自由为条件的《婚内协议》无效。

婚内协议约定不离婚通常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案号:(2023)粤01民终*****

本案中,案涉603房原是田某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在田某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201228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案涉603房归刘某一人所有。另,双方于20201230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603房的产权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按照前述法律规定,603房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与田某某无涉。  田某某称《夫妻财产协议书》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但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分析,并不存在该约定的内容。即使有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亦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从田某某自愿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的背景分析,赠与603房系其存在婚姻过错自愿向女方补偿并希望挽回女方的感情。故一审认为田某某有补偿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后果分析,田某某与刘某在另案中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基本是均分,并无显失公平。因此,田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若**提出离婚,则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钱和房产)净身出户”的《婚内协议》无效。

许多人签订婚内协议,协议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净身出户。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财产可由双方进行约定,但上述的协议约定由于限制了个人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案号:(2023)津0114民初***

对于原告以被告违反诚信、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钱和房产)净身出户”内容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确认梁某某与康某于201811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自20181121号起,若康某提出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钱和房产)净身出户。”内容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唐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区******号,身份证号码:610**********,系乙方之夫。

乙方:郭某某,女,19*****日出生,汉族,现住雁塔区*******号,身份证号码:610**********,系甲方之妻。

甲、乙双方于20****日在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详情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产:坐落于某某区某某西路某某世纪城10幢楼*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建筑面积100.09平方米,该产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屋归_郭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该房屋剩余贷款双方婚后已经还完。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唐某某有义务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车辆:双方婚后购买宝马X3小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该车所有权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归郭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车辆剩余贷款由郭某某按期还款。

双方婚后购买的途观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该车所有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归唐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

第三条、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存款:男方名下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名下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第四条、股票:____名下股票帐户:开户证券营业部____,账户号_______。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股票及剩余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均属于____的个人财产。

第五条、公司股权:_____名下现有_____公司____%的股权,该股权属于_____的个人财产,____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由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取得取得的收益分红,无论已发生的还是未发生的,均视为_______的个人财产(债务),与____无关。

第六条、现金及贵重物品:(1)_____还掌握有现金人民币______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笔现金归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2)____处有____一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物品属于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双方忠诚协议

如果一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与他或她人同居、重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夫妻财产制。⑵过错方应当同意离婚,过错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第十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地:西安市某某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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