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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刑事案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次举报


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刑事案件

 

行为人主观明知及非法目的司法推定规则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与非法犯罪目的,应当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辩解、电子数据等全案在卷证据,综合行为人具体作案模式、交易习惯、行为反常表现全面审查判断,重点围绕下列情形综合认定主观故意:

1. 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公允价格,显著高于合法药品流通交易价格;

2. 采取虚假申报、隐瞒品名、伪装包裹、异地藏匿、秘密中转等隐蔽方式运输、寄递、储存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 出入境环节通过伪报品名、夹藏伪装、绕关避卡、不经过正规监管口岸等方式,逃避海关、边防出入境检查监管;

4. 为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运输、仓储、居间介绍等帮助行为,所获取报酬明显不符合正常劳务、市场居间合理对价;

5. 行为人此前曾因麻黄碱类药品、制毒物品、毒品相关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有同类违法犯罪前科劣迹;

6. 无合法经营资质、无医疗使用用途、频繁异地大额交易、销毁往来凭证等其他足以推定主观明知的相关反常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02号)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属于含有麻黄碱成分的管制复方制剂,可提炼提纯麻黄碱用于制造毒品,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合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长期大量低价批量收购市面上流通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杨某某特意租赁城乡结合部偏僻废弃厂房作为加工窝点,规避日常监管排查,雇佣多名人员在夜间隐秘作业,拆除药品原有外包装、药品标识,擅自拆分片剂、提炼纯化麻黄碱原料药,全程不建立任何购销台账、出入库记录,作案过程刻意隐蔽、规避追查。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杨某某并无合法药品经营及医疗使用用途,所交易物品系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仍以远超正常药品市场价格多次向杨某某大批量收购提炼后的麻黄碱。随后王某某纠集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夜间跨省长途运输、不使用实名物流、现金结算交易、频繁更换交易地点,跨四川、广东多地辗转倒卖麻黄碱牟利。全案交易均无正规合同、无合法审批手续、无对应医疗处方,交易数量远超正常民众就医、医疗机构常规用药需求,资金往来混乱隐蔽,涉案人员相互规避身份核查,案发后相关行为人刻意隐匿涉案物品、销毁转账及聊天记录、串供对抗调查,明显不符合合法药品交易、正常民用药品流通常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当庭辩称自身不清楚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不清楚涉案行为违法,不具备制毒物品犯罪主观故意,仅属于普通药品买卖行为。

裁判认定要点

人民法院结合全案异常交易价格、隐蔽加工仓储、绕关避查、无合法资质、无合理医疗用途、高额不合理获利、过往关联违法记录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各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及提炼麻黄碱系制毒前体物品,明知他人用于毒品犯罪相关活动仍予以买卖、运输、倒卖,足以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直接故意。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刑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罚金刑。本案明确确立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案件凭客观反常行为推定主观明知裁判规则,统一同类毒品前体犯罪主观故意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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