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请托办事类诈骗一锤定音:虚构关系收钱不办事,直接入刑!
前言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针对社会高发的“谎称有关系、收钱不办事”类请托诈骗行为,《新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作出明确、直接、无模糊空间的定罪规定,彻底终结此类案件“刑民模糊、立案难、追责难”的司法困境,为打击权力幌子类诈骗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一、新规核心条款原文与深度解读
(一)条款原文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四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条款深层内涵
该条款并非简单重申诈骗罪构成要件,而是精准靶向请托型诈骗核心痛点,从法律层面“一锤定音”,明确三类关键认定标准:
1. 主体行为靶向化:专门规制“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的行为,涵盖谎称认识领导、有内部渠道、可干预案件、违规安排工作/入学等所有借权力名义的请托行为;
2. 主观目的推定化:无需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客观行为即可推定——虚构关系+无实质办事行为+款项挥霍/失联逃匿,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3. 法律后果唯一化:排除民事委托合同纠纷、无效民事行为的适用路径,只要符合要件,直接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定罪量刑,彻底打破“收钱不退只算民事纠纷”的旧有认知。
二、新规三大核心突破:彻底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一)突破一:请托人动机不影响定罪,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新规明确,即便请托人委托事项本身违规(如捞人、违规择校、安排编制),只要受托人虚构关系骗取财物,仍构成诈骗罪。
旧规语境下,司法实践常以“请托人有不法动机、自甘风险”为由,将案件定性为民事无效行为,不予刑事立案;而新规彻底厘清边界,确立“不法请托≠放任诈骗”的裁判规则,请托人自身过错不能成为受托人逃避诈骗刑事责任的理由,被骗财物依旧可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依法追回。
(二)突破二:降低欺骗要件证明难度,虚构关系即满足欺骗核心
新规简化“虚构事实”的认定标准,无需证明受托人“完全无办事能力”,只要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即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要件。
司法实践中,谎称“认识法院领导能判缓刑”“有教育局关系能办重点校入学”“国企内部有人能安排正式工”等情形,即便受托人有少量无关人脉、存在象征性沟通行为,只要核心办事关系系虚构,就符合诈骗的客观行为要件。这一变化直接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完全无办事能力举证难”的痛点,大幅降低了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门槛。
(三)突破三:明确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三类客观行为直接推定
新规确立“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裁判规则,明确满足“虚构关系”+以下任意一项客观行为,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收款后无实质履约行为,未联系任何相关人员、未开展任何协调沟通,仅以“走流程”“领导忙”等借口敷衍拖延;二是款项用途非法化,将收取的“办事费”“活动费”用于个人挥霍、网络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而非实际用于请托事项;三是逃避返还义务,事发后失联、拉黑请托人、转移隐匿财产,拒不退还涉案款项。
三、新规适用:请托型诈骗与普通请托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
新规规制的请托型诈骗犯罪,与普通请托无效民事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在主观目的上,请托型诈骗是行为人自始无办事意愿,以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为唯一目的;而普通请托无效民事案件中,受托人具备真实办事意愿,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请托型诈骗核心是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且无任何实质办事行为;普通请托无效民事行为则不存在虚构关系的情形,受托人确有实际沟通、协调、奔走等履约行为,仅因请托事项本身违法违规,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在法律后果上,请托型诈骗将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全部赃款;普通请托无效民事行为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法院一般驳回请托人返还诉求,涉案款项不予法律保护,不涉及刑事追责。
四、陕西省最新典型案例(2026年5月,新规施行后)
案例:王某某虚构国企人脉安排工作诈骗案(2026)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西安籍男子王某某向咸阳武功县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国企有内部人脉,可帮其孩子安排正式国企工作,索要“办事费”20万元。刘某某信以为真,全额转账交付。
收款后,王某某未开展任何对接、沟通行为,将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与债务偿还。刘某某多次催要退款,王某某以“领导换届”“流程未批”等借口推诿,后直接失联。2026年5月3日(新规施行后次日),刘某某携带转账记录、聊天凭证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处理要点(贴合新规适用)
1. 完全契合新规第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要件:王某某虚构与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收款后无任何实质办事行为,将涉案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结合其事后失联逃匿行为,依据新规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排除民事纠纷定性:尽管案涉请托事项属于违规安排工作,但新规明确规定请托人主观动机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公安机关直接以诈骗罪刑事立案侦查,不再按民事委托纠纷处理;
3. 当前处理结果:王某某被抓获后,对其虚构关系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后续将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将面临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同时被责令退赔全部20万元赃款。
案例实务启示
本案是2026年5月1日新规施行后,陕西省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办理的请托型诈骗典型案件,完全遵循新规“虚构关系即入罪、非法占有即追责”的核心裁判精神,直接摒弃以往刑民边界模糊的处理方式,快速立案追责,为陕西省内同类请托诈骗案件的侦办、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实践指引。
律师提醒
《新规解释》的正式施行,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请托类诈骗犯罪的重要法律利器,既为被害人维权扫清了法律障碍、明晰了维权路径,也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警示信号。一方面,提醒广大公众彻底摒弃“花钱找关系、走捷径”的错误观念,任何违规请托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极易成为诈骗分子的侵害目标,合法诉求务必通过正规法定途径主张;另一方面,警示相关人员切勿以身试法,但凡打着权力幌子、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骗取财物,将直接构成诈骗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若不幸遭遇此类请托诈骗,务必第一时间固定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沟通录音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