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离婚案件中拆迁房屋的处理规则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离婚案件中拆迁房屋的处理规则

一、基本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拆迁房屋时,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以区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房屋或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关于被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则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常见情形的处理

(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

在此情形下,被拆迁房屋本身对应的补偿权益(如按原面积置换的房屋、房屋重置价补偿、区位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若拆迁补偿政策包含按人口(户籍)分配的安置面积或补偿,则另一方作为被安置人口,对相应的安置房屋份额享有一定权利。

(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进行了扩建或添附

 

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扩建、装修或添附,对应添附部分的补偿款或安置面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践中,需证明扩建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能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添附部分的价值。

(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

在此情形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属于夫妻一方父母,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若夫妻双方系被安置人口,则对相应安置房屋份额享有权利。具体分割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注意保障老年人的住房权利。

(四)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进行了扩建或添附

若使用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则对应的补偿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需注意与父母财产的区分。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胡某某汤某某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号:(2010)金兰民初字第×××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简介〗

被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1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的房屋(两间三层)中,第一、三层归汤某某所有,第二层归王某某所有,并约定如遇拆迁,王某某分割三分之一补偿款。

2004326日,原告胡某某汤某某登记结婚。20067月,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27万余元。按离婚协议,王某某从拆迁办领走9万元。此后,胡某某汤某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1#房屋一幢。

200910月,王某某胡某某所建房屋属汤弘波(汤某某之子)与汤某某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调解分割。20106月,汤弘波起诉要求确认福兴村271#房屋的三至四层归其所有。胡某某认为汤某某王某某的房产已被拆迁,王某某补偿款已领走,无权处分其与汤某某共有的房产,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汤某某王某某200678日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是: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被拆迁房屋为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权益也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有权通过协议进行分割。被拆迁房屋已通过离婚协议明确分割份额的,各共有人依据该协议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具体而言:

1. 汤某某王某某在离婚时已对曹家路13号房屋的权属进行了明确分割(第一、三层归汤某某,第二层归王某某),并明确约定拆迁时王某某分割三分之一补偿款。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2006年该房屋拆迁时,王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从拆迁办领取了9万元补偿款,该行为本身即表明王某某对该部分补偿权益的合法享有,也印证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拆迁补偿约定的执行力。

3. 至于胡某某汤某某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福兴村271#房屋,属于胡某某汤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汤某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处分该财产。汤某某王某某就新建房屋签订的协议,因涉及胡某某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立了拆迁安置权益归属认定的核心规则: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这一规则对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拆迁房屋分割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亦或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的性质均随被拆迁房屋物权属性的转移而转移,不能因拆迁这一事实本身而改变原有物权关系。这也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时,必须回溯审查被拆迁房屋的原始权属状况,这是正确认定拆迁补偿权益性质的前提和基础。

【案例二】安某诉吴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再初字第******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再终字第******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情简介〗

安某与吴冬某于199733日登记结婚。1998914日,安某父亲安顺某居住的单位公房进行拆迁,回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某花园7号楼7单元2层东户。1998106日,安某就该回迁楼房交纳房款31370元;2000312日,安顺某交纳房款40570元,共计71940元。2005年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所有权人登记为安某一人。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55109元。安某于2012年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该房屋。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回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单位回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出资部分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应当扣除一方父母的福利性质部分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房屋系安某父亲安顺某居住的单位公房拆迁后回迁安置房。安某与安顺某分别交付了31370元和40570元两笔房款,共计71940元。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安某个人名下,应视为安顺某对安某一方的赠与,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安某在与吴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31370元房款,属于安某与吴冬某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经评估机构评估,法院综合考虑了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一方父母的福利性质部分以及夫妻共同出资的贡献因素,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安某所有,安某给付吴冬某80686元作为补偿。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第一,父母基于自身福利(如单位公房拆迁)获得的回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对应部分的价值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非将整栋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分割时应扣除父母福利性质部分的价值,体现公平原则。本案对于处理涉及父母福利分房、单位公房拆迁回迁安置等复杂情形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三】刘某诉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拆迁房的分割原则

案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2民初字第****

审理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226

〖案情简介〗

刘某与薄某某于1997816日登记结婚,于20195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调解协议中未对涉案拆迁房赔偿款进行分割。刘某请求分割的房屋补偿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北朱村居住的房屋拆迁时获得的。

拆迁优惠政策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认定一处合法独立标准宅院;对认定的合法独立标准宅院,2口人(含2人)以上的,无偿赠送10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三代以上同堂,第三代年满18周岁的,每户再无偿赠送4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每人可按2600/平方米购买30平方米生活保障房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验收合格的,每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奖励5平方米住房面积。

根据拆迁政策,由共同居住的刘某、薄某某及其儿子和父母作为一户,共获得60型、120型和150型住宅房屋各一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拆迁政策中"三代同堂和第三代年满18周岁的,获得免费赠送的40平方米"规定的适用问题——该40平方米免费赠送面积的享有主体应如何划分。

原告刘某主张,免费赠送的40平方米系赠送给孩子和老人的,故该40平方米中应有刘某儿子的20平方米。被告薄某某则主张,免费赠送的安置房面积均系以""为单位赠送的,故免费赠送的40平方米应由五人每人获赠8平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40107元。

〖裁判要旨及理由〗

拆迁房安置的原则系"一户一宅",一户中包含同住的老人、子女以及孙子女三代人,根据拆迁补偿优惠政策,对于无偿赠送的安置房面积在进行划分时,应当照顾到老人和孩子,保证公平公正,保障老年人的住房权利,让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

经调查了解,拆迁指挥部在出具该政策时,并未对该赠送面积的享有主体进行明确的约定,通常做法系每家每户根据自家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法院在审理该问题时,本着保证公平公正、保障每一个家庭成员公平享有合法权利的原则进行确定,同时考虑到保障老年人的住房权利。该案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人口因素(按人头安置、按户安置)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一,明确了以""为单位获得的安置补偿,在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第二,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拆迁补偿分割时,对老年人住房权利的特别保障;第三,为处理涉及三代同堂、多代共有等复杂家庭结构下的安置房分割问题提供了参考思路。该案中所确立的"照顾老人、保障老有所依"的裁判理念,对于平衡家庭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4551分 (优于99.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525篇 (优于98.2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83333 昨日访问量:46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