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大学生犯帮信罪不起诉案例分析
---杜凯律师
【不起诉案例】
2021年2月初,罪犯何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到某某县*镇的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和U盾,同时何某某承诺会给陈某某2000元好处费,并告诉陈某某要拿他的银行卡去过账、走流水洗钱用。陈某某在明知对方拿其银行卡去实施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碍于面子,同时也为了得到2000元好处费,仍将办好的农行卡交给了何某某。截止案发,已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办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3****77),共帮助结算支付资金799800元,其中已查实涉诈资金224000元。同时查明,陈某某并未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在校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银行卡流水、被害人报案材料、上游犯罪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何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且只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帮助犯罪活动结算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分析】
本案陈某某明知何某某拿其银行卡去实施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碍于面子,同时也为了得到2000元好处费,仍将办好的农行卡交给了何某某,共帮助结算支付资金799800元,其中已查实涉诈资金224000元。已经涉嫌帮信罪。检察院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且只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帮助犯罪活动结算资金,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陈某某虽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是,陈某某为大学生,并未踏入社会,其并不知行为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被朋友何某某利用,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和案件的其他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给陈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六、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