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适用情形
---杜凯律师
【分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情形是多样的:第一 、当事实无法查清,存在有罪事实与无罪事实的矛盾,无法排除疑问时,宣告无罪。第二 、当查明的事实只能认定轻罪,不能认定重罪,则应当认定轻罪。第三 、当事实只能确定数罪中的一罪,而不能确定数罪时,应当裁定为一罪。
【进一步分析】
刑事诉讼上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被推定为罪人,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从司法实践出发,司法机关不可能发现和认定所有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理想状态。“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观念和做法,极有可能冤枉无辜者。宁可让犯罪者自由,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罚的思想逐渐被我们所接受。而要做到避免处罚无辜者,就必须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在刑事诉讼上的存疑必须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是无中生有的怀疑。“所谓合理的怀疑,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证据能确定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断。第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正常的理智人、不带偏见、不带观点、不带利益趋向的一般人的认识,法官作为中立人的客观判断。第三,合理怀疑从量的角度分析,是指证明有罪的证明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第四,合理怀疑是在现有证据的证明标准下存在其他不能排除的可能性”。
所以说在律师辩护中,提出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观点后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而不是对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疑问。
二、存疑只能是针对案件关键性的事实提出,也就是对罪责有影响的事实提出。
三、存疑可以针对关键性证据进行,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能达到的证明力充分展开说明。
四、存疑必须是法官运用法律不能推定的事实。
五、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犯都必须对存疑承担责任,这种疑点的提出要有策略。
【罪疑从无最新法律要求】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二条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