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赔偿主张
——以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为基准
【法治分析】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构造与深化解读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已成为普遍现象,其中养犬最为常见。然而,饲养动物在提供陪伴的同时,也构成了潜在的“移动危险源”。针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构建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区分不同案型的精细化责任体系。
(一)归责原则的体系化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新的司法解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动物类型和饲养行为的不同,设置了三个递进的归责层次:
1. 一般动物的无过错责任:依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则上就应当承担责任。其免责或减责的唯一路径是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体现了危险责任的思想——既然你享受饲养动物带来的乐趣,就应当承担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2. 违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无过错责任:依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如果违反管理规定(如未牵绳、未办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更为严格。此时,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重大过失”不再能减轻饲养人责任。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绝对责任:依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即使饲养人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不能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这是法律对违反禁令者的惩罚性规制。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新进展:无接触亦需担责
传统的观念往往认为只有被咬伤、抓伤才构成侵权。但最新的司法实践明确: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 动物因追赶、逼近、吼叫等危险动作给他人造成惊吓、恐慌,从而导致受害人摔倒或发生事故的,同样认定损害与动物的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主张的实务要点
受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围绕以下要件进行举证:
1. 侵害行为:证明加害动物为被告饲养或管理(可通过监控、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2. 损害后果:收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票据和鉴定意见。若孕妇被咬伤后因治疗需要而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费用亦属于赔偿范围。
3. 因果关系:证明动物行为(包括无接触的追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特别提醒:文明饲养动物,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爱狗人士务必遵守管理规定,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牵好绳、戴好嘴套、不违规饲养烈性犬。
【典型案例优化】“狗未咬人,但追人致伤”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20**年月日,7岁的康某放学后在某某商场附近玩耍时,遇到田某、屈某某饲养的细狗。由于田某、屈某某未对狗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如牵引绳),该狗突然冲向康某并进行追赶。康某因躲避追赶而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某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五天,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狗未直接撕咬受害人,仅仅是“追赶”导致摔倒,饲养人是否担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关于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包括咬伤、抓伤等直接接触,也包括因追赶、扑伏等危险动作致使他人受到惊吓、恐慌而引发的损害。田某、屈某某饲养的狗对未成年人康某进行追赶,该行为与康某摔倒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2. 关于归责原则:田某、屈某某在公共场所饲养动物,未进行安全约束,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情形下,二人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抗辩事由:田某、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康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故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田某、屈某某对康某的全部损失16000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分析】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溯】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一只黑色大型犬突然追逐张某甲的电瓶车。张某甲在极度惊吓之下失控摔倒,导致膝关节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甲的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乙作为犬只饲养人,赔偿张某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深度分析:为何要赔21万?——确立“无接触侵权”裁判规则】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之一,其裁判逻辑对于理解最新的司法动向具有标杆意义。
1. 核心裁判规则一:无接触亦构成侵权
张某乙在诉讼中可能辩称“狗没咬人,是对方自己摔倒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 只要动物的行为(如追逐)与受害人的损害(如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即构成侵权。这一裁判规则打破了长期以来“没咬着就不用赔”的误区,确立了“行为—惊吓—损害”的完整因果链。
2. 核心裁判规则二:饲养人的严格举证责任
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张某甲只需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作为饲养人,张某乙若想免责或减责,必须举证证明张某甲存在“故意”(如故意挑逗狗)。在大型犬追逐电瓶车的情形下,受害人处于被动躲避状态,根本不可能构成“故意”,因此张某乙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核心裁判规则三:全额赔偿的兑现
最终的赔偿数额21万余元不仅包含了医疗费,还包含了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的全面保护。饲养动物致人伤残,不仅要赔医药费,更要赔偿因劳动能力丧失带来的损失。
【结语与警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地方审判实践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当前的司法趋势都在不断强化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饲养人而言,“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抗辩。只要未采取安全措施,无论是直接伤害还是间接惊吓,只要造成损害后果,饲养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唯有文明饲养,依法约束,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