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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最新分析(西安刑事辩护)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2026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最新分析(西安刑事辩护)

 

---杜凯律师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要求刑事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案件,受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表达能力、精神状况及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综合认定。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有来自两方面的独立来源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支撑、彼此呼应,这样才符合刑事案件相互印证的要求。对于性侵或猥亵儿童的案件,这种印证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相互符合,而更应该注重实质事实层面的客观真实。

案例:

20*****时许,被告人张某路过某某区***KTV门口时,看见两个喝的半醉的美女,便走到受害人田某、康某面前进行搭讪,在搭讪过程中用手摸田某和康某的胸部、臀部等敏感位置。田某呼救后,被告人张某将康某推到草丛继续抚摸其胸部和阴部,后路人跑来阻止,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法院裁判: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在定罪量刑时对于被告人张某是否为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存在争议。如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则量刑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事发时已是凌晨4点,案发时除了被害人田某和康某外并没有其他人,通过调取案发KTV门口的监控也可以证明,所以本案并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的条件。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对公众开放的地方,没有限制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当众的意思是当着多人的面。公共场所是指地点,公众是指当时的环境。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也可以理解为“地点加重犯”。地点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地点实施了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基本犯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刑法因此而规定了较基本罪更重的独立的法定刑的加重构成犯罪形态。

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

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第三者手淫);

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他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

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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