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劳动关系中常见问题分析研究
---杜凯律师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多种关系,如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这里将劳动关系中常见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保险公司与员工的关系】
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外乎两种:一是作为保险公司的雇员与保险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二是作为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与保险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如双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在某区域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代理佣金,并注明双方系保险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且内容加黑加粗尽到明显提示义务。这时法院裁定应确定双方为保险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即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从属性。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无需按时上班,无需遵从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双方的从属关系无法认定,继而劳动关系无法认定。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了,一般是属于劳务关系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也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则容易引发争议。
一般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但并不是每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自行终止。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重申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 年 9月 30 日
附:山东高院意见
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认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案件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相关部门在认定双方关系时不能仅仅以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依据,而要综合审查劳动者每天工作的具体时间、每周工作的总时间、报酬的发放周期等方面,最终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定。
【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的认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会安排实习,一般称为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这种情况下,学生仍受学校教育管理,学生与企业未形成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