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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二手车买卖欺诈双倍赔偿分析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二手车买卖欺诈双倍赔偿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引言】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二手车交易的不规范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具有多样性,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水泡车、火烧车等。

欺诈的认定标准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

(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

张某诉北京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1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10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228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北京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某A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 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 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A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某,张某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513日,张某在将车辆送A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1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A公司表示张某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1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A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 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 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A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日期为20072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A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某手中并无此单。对于A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某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A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某A公司于20072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A公司;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某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3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A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A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A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A公司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A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例二】

被告成某某系二手车买卖商。20199月,原告徐某向被告成某某购买金杯牌面包车一辆,并签订了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载明了车辆的型号、成交价21000元、付款方式为全款、违章责任承担主体,并备注成某某承诺保证徐某车子能过户,如过不了户,成某某赔偿徐某的双倍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购车款21000元。被告也按约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使用,201910月份原告多次就车辆过户事宜与被告交涉,但因实际车辆上的发动机号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相符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仍登记在原车辆所有人胡某某名下。因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1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双倍购车款42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1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成某某答辩称:对于车辆发动机被更换导致过户不能,自己事先并不知情。至于合同写明的双倍费用,并非双倍车款,而是双倍的过户费用,自己也不应当承担利息。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范畴,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双倍的购车款42000元,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对于车款是否计算利息,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章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互相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且原告获得二倍于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回报远高于银行利息,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车款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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