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最新最全区分
---杜凯律师
【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其用于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罪。
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的形式多种多样。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区分】
一 、从规模上进行区分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一般情况不超过20人)。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这个营业场所可以是线下的,也可以是线上的,线上往往是通过网络,微信,QQ,APP等),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利用体育竞技结果组织赌博,利用各种游戏组织赌博,利用微信抢红包等形式组织赌博等),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 、场所的固定性上区分
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临时性,比较随意,可以在宾馆,茶楼,酒店,居民楼内等。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也可以是线上的固定网址等。
三 、从赌博的时间来区分
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以天为单位计算。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 、从隐秘性来分析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刻意避免被人发现。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宣传,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五 、从组织的形式分析
聚众赌博的形式多样且无固定分工和角色。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
六 、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分析
聚众赌博行为人多是为临时聚合性,相互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共同确定。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
七 、从参与程度分析
聚众赌博的赌头一般都会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选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线下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分为行为人参赌与不参赌两种,第一种是行为人自己坐庄,接受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
【刑法303条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