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电信诈骗最新规定研究 —— 基于全链条打击与跨境治理的双重视角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当前,该类犯罪呈现出跨境化迁移、产业化分工、隐蔽化操作的新特征,已从单纯的财产侵犯罪衍生为涉及偷越国境、非法拘禁、帮信、掩隐等多罪名的复合型犯罪。
本文结合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以及2025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跨境意见》)和《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帮信意见》),对电信诈骗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度研究。
一、 电信诈骗的司法界定与犯罪形态演变
电信诈骗的核心特征在于“远程非接触性”与“技术依赖性”。随着“GOIP”、“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的滥用,以及“AI换脸”、“深度合成”技术的介入,犯罪手段正从“广撒网”向“精准画像”演变。
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犯罪的物理延伸范围。根据《意见二》第一条,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乃至“猫池”、GOIP设备的销售地、藏匿地,均视为犯罪地。这一规定极大扩张了管辖权,解决了过去因犯罪环节分散而导致的管辖争议问题。
二、 核心法律适用问题深化:主观明知的推定与共犯认定
“取款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才构成诈骗共犯”,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区分此罪彼罪(特别是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的关键。
(一) 从“取款人”看承继共犯的认定
在精细化分工的犯罪链条中,“取款人”(或称“车手”)的角色定性最为复杂。
1. 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如果取款人事前与诈骗团伙通谋,或者虽然介入较晚,但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如专门为特定窝点取款),且取款行为被视为诈骗既遂前的必要环节(被害人钱款进入诈骗团伙控制的账户但尚未实际控制),则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如果取款人仅是在诈骗既遂后(资金已脱离被害人控制并被犯罪团伙掌控),基于帮助销赃的故意提供取现服务,且无事前通谋,通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 最新观点:2025年《帮信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或者支付结算帮助的,在无事先通谋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诈骗共犯,而是优先考虑帮信罪或掩隐罪。但对于“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处罚。
(二) “明知”的综合认定规则
针对实践中“零口供”或“主观不明知”的辩解,2025年《帮信意见》第五条建立了更为细化的推定规则。除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外,若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明知”:
因涉诈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措施后,仍更换渠道继续实施的;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跨省或异地办理多张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 2025-2026年最新规定深度解读
为了应对犯罪集团向境外转移的新挑战,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带来了几个关键的制度突破。
(一) 境外“电诈窝点”人员的定罪新规
《跨境意见》第七条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办案机关的“取证难、数额认定难”问题。该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打击重点从“实际骗了多少钱”转向了“参与犯罪的程度”,意味着只要能证明其在窝点停留超过30日,即使无法查清具体骗了多少人,也可以定罪处罚。
(二) “两卡”犯罪的刑事打击升级
2025年《帮信意见》对“两卡”犯罪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1. 提高门槛与扩大范围并存:将原规定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调整为3张以上,且流入资金需达30万元以上,防止打击面过大。
2. 电话卡标准从严: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再区分本人卡或他人卡。
3. 行业“内鬼”严惩: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办并出售他人手机卡、信用卡的,直接认定为“明知”,依法严惩。
(三) 关联犯罪的竞合与处罚
最新的规定强调了“择一重处”原则。如非法获取他人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特别是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游戏点卡进行洗钱或套现的行为,只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或收取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即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最新规定中的体现
虽然总体呈现高压态势,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也科学界定了打击范围,体现了“区别对待”。
严惩重点: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曾因电信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又重操旧业的。
从宽处理:对于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从事辅助性工作(如仅负责生活保障)的从犯,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对“工具人”与“幕后金主”的精准区分。
五、 典型案例研究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发布)—— 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财神国际”跨境诈骗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初,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财神国际”园区组建诈骗集团。该集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国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冒充“高富帅”通过聊天软件建立感情信任,随后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的“金天利”投资平台。该集团采用“养猪杀盘”模式,先让被害人小额盈利,待大额资金投入后即关闭提现通道。至2021年底,该集团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二)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首要分子的认定:黄某、李某辉组建集团并掌控资金,周某刚作为现场总监负责管理,三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系首要分子。
2. 刑罚裁量:三人利用境外据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及《跨境意见》相关规定,对三人均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案例评析与研究启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跨境电诈典型案例,对律师办案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参考价值:
1. 对“首要分子”的范围界定:法院并未局限于单纯的出资人,而是将“现场最高层级人员”(总监)也认定为与幕后老板同等重要的首要分子。这警示我们,在辩护中不能简单地以“只是打工的、领工资”为由否定主犯地位,需结合其对犯罪窝点的管理权限、利润分成比例进行实质判断。
2. “数额特别巨大”的司法认定:本案诈骗数额高达1亿余元,法院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跨境诈骗财物的从重评价。依据《跨境意见》第五条,即使部分被害人未报案,依据查获的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只要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即可在量刑上体现从重。
3. 境外证据的采信规则:本案涉及大量在柬埔寨提取的电子数据。依据《意见二》第十四条,虽然境外警方未提供完整的证据移交手续,但我国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来源、移交过程进行了书面说明并经审核真实,最终被法庭采纳。这提示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来源说明的合法性与完整性,这是质证的关键点。
律师提醒
通过对最新规定及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已形成“境内境外一盘棋、上下游犯罪全链条”的严密法网。在此,杜凯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公众及相关涉案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远离“高薪”诱惑,警惕跨境陷阱。 当前不少年轻人被“高薪包食宿、月入过万”的招聘广告诱骗至境外,实则被迫参与诈骗活动。一旦进入境外窝点,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只要能证明在窝点停留超过30日,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集团的“工具人”。
第二,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拒绝“两卡”买卖。 出租、出售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仅可能导致信用惩戒、账户冻结,更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实践中,很多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因几百元的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教训深刻。
第三,及时止损维权,依法理性应对。 若不慎遭遇电信诈骗,应立即拨打96110报警,并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户信息等证据。资金进入诈骗账户后,黄金止付期通常只有30分钟,务必争分夺秒。对于涉案人员而言,一旦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准确认定自己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切莫心存侥幸。
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诈骗的陷阱无处不在。唯有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防范能力,方能守住“钱袋子”,护好人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