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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深度解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承揽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深度解析

一、 核心定义

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非单纯的劳务提供。

二、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深度辨析(实务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决定侵权责任(如工人受伤)的承担主体。以下是两者在五个维度的根本区别:

1. 人身依附性与控制程度(核心区别)

雇佣关系:存在控制与支配关系。雇主不仅指定工作内容,还往往对雇工的工作过程、方式、时间、地点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指挥。雇员提供的是纯粹的劳务,服从雇主的安排。

承揽关系: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关注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有权自主安排如何完成工作、使用何种工具以及工作时间的安排,定作人不得过多干预。

2. 资质与设备提供

雇佣关系:通常由雇主提供工作场所、生产工具(如设备、原材料),且对雇员的资质要求较为宽泛。

承揽关系:承揽人通常自带工具、设备,并以自己的技术、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且对于特定行业(如装修、电力),承揽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 报酬支付方式

 雇佣关系:一般以时间为标准(计时、计日、计月)支付报酬,体现为劳动力的对价。

 承揽关系:以工作成果为标准(计件、打包价)结算报酬,体现为成果的对价。即使承揽人付出了大量劳动,若未交付合格成果,也无权请求报酬。

4. 风险承担与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严格责任)。

 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的,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如明知承揽人无资质仍选任、提供的图纸有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指示过错责任。

三、 现行法律规定(基于《民法典》)

原《合同法》已于202111日废止,相关规定整合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辅助工作的转交)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至七百七十八条 (材料提供与检验) 规定了材料由谁提供、检验义务及不合格通知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 (监督检验)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成果交付与验收)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二条 (质量不符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四条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五条 (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 (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七条 (共同承揽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八条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民法典》及相关侵权责任规定

在承揽关系中发生人身损害时,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定作人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这是处理承揽关系侵权案件的总纲领。它将“定作人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常见的过错包括:选任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如找无电工证的人接高压电)、提供的图纸或原材料存在缺陷、对承揽人的危险作业方式未尽提示或制止义务等。

四、 最高院案例分析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号(为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撰写,提炼核心裁判规则)

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定作人)将其办公楼外墙清洗工程发包给李某某(承揽人)。李某某雇佣了张某某(实际施工人)进行高空清洗作业。作业前,装饰公司未审查李某某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也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绳)。李某某自备了简单的清洗工具,但未对张某某进行安全培训。张某某在清洗三楼外墙时,因脚下滑脱且无安全绳保护,坠落受伤。

争议焦点:

1. 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 装饰公司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 法律关系定性: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因为李某某作为个人揽活,对张某某的工作过程进行直接指挥和监督,且按日结算工资,具备人身从属性。

2. 定作人责任:装饰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但装饰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选任过错。李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高空清洗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法定资质,装饰公司未进行审慎审查。同时,装饰公司在指示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存在指示过错。

3. 责任划分:

李某某(雇主) 作为直接接受劳务的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定作人) 因选任无资质人员,且未对工作现场安全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指示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张某某(雇员)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自身存在一定过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启示:

该案充分体现了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时,不能简单地以“承揽合同”为由完全免责。法院会穿透审查承揽人的资质以及定作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定作人选任了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在指示中存在疏忽,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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