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轻伤二级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该如何量刑?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确定,伤情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当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比如主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是否认罪认罚等等。
【案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于20**年8月10日9时许,在某某市××镇××村××室内,因刘某(被害人,女,52岁)前来讨要债务,与刘某生口角后,康某某将刘某拖拽倒地。经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右胸部肋骨骨折(3、5、6肋骨),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志、执法办案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材料。检察院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康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己xx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节,因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