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毒品案例
【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因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不像普通案件,其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客观痕迹比较少。而且毒品案件犯罪分子被抓后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或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所以,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就需要证据达到毒品案件需要的证明标准。
【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
1.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附近一个停车场的路口处以35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
2.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附近一个停车场的路口处以35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
3.20**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附近一个停车场的路口处以35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刘某拿到毒品后没走出多远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并扣押了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该一小包毒品疑似物,毛重0.48克,净重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唐某在上述3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刘某后都通过微信向刘某收取30元红包,用于其充值游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照片及指认、微信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及指认,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物鉴(理化)【20**】125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1.被告人唐某三次贩卖的毒品均以3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将其贩卖毒品后从刘某处获取的违法所得共人民币90元退至本院财务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有认罪认罚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窗体顶端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认罪认罚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时间另行确定。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刘某持有的一包净重0.32克冰毒,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