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股东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可要求股东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法院会支持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最高法院执行局在第81辑《执行工作指导》也明确:
执行程序中,只要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不考虑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另外股东未及时出资本身就是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加上股东仅需要在其对公司所负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该责任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亦未给股东带来额外的负担,没有超出其合理预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认缴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民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和前提。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次《九民纪要》明确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与前提,以“原则+例外”的方式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指明方向。原则上,在公司仍继续经营的情形下,债权人无权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当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时,债权人方有权直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见,《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并未完全突破《破产法》之规定。其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逻辑,是在立法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主要是关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