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相关问题分析与法律法规
---杜凯律师
【亲子关系分析】
DNA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后代和父母的形态结构或生理功能的相似特征,分析遗传特征,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DNA亲子鉴定:也称亲子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技术准确率非常高,且检材的收集方法对人体健康不存在损害。但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属性,必须双方配合才能启动,不能强制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胜诉把握、自身名誉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考虑,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关于是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产生意见反复的情形经常出现。一旦亲子关系一方拒绝做鉴定的,则鉴定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无法准确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鉴定类型】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DNA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
DNA亲子鉴定80%以上都属于个人鉴定。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DNA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DNA亲子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6年第1期《关于亲子关系确认中举证妨碍推定的适用问题》中对此有过指导性意见,“在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如果未成年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为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未成年子女亟需抚养和教育,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所以,适用推定规则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证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主张(即对方与孩子间存在亲子关系)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2)未成年子女存在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形。在这里,对于如何理解“相当的证据”是审理中的难点,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①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② 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③ 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④ 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举证妨碍: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拒绝提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妨碍举证方应承受不利推定。
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要求鉴定者通过拒绝鉴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鉴定者拒绝亲子鉴定,不一定必然产生上述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判决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