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继承纠纷相关问题分析与案例
---杜凯律师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问题一】:被继承人去世,没有遗嘱,财产该归谁?
律师答复:
如果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首先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要存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其愿意继承,遗产就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那就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协商不成有争议,可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分割标准:
1、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题二】、口头遗嘱有效吗?
律师答复:
口头遗嘱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就可以有效。
口头遗嘱是指立嘱人口述立遗嘱的情况,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必须重视见证人的身份问题,口头遗嘱和代书遗嘱都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按《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经常发生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代书遗嘱或见证遗嘱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问题三】、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律师答复: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因为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只要是依法而立,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
【问题四】: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答复:
打印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可以得到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问题五】:立遗嘱人是否可以反悔?是否可以撤销自己的遗嘱?
律师答复:
立遗嘱人可以撤回、撤销自己的遗嘱,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去世后财产的处分,只要立遗嘱还人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问题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答复: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对配偶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所以遗嘱只对立遗嘱人的财产有效,对配偶财产的处分无效。所以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只能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等权利的部分,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婚后房屋,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的一半价值,无法处分整个房屋。
【案例】
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坐落于西安市某某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号房屋以及西安市xx区xxx街xx号楼x2号房屋由原告方某某继承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婆媳关系,原告配偶唐某某于2023年12月20日病故,病故后留有住房两套,唐某某生前曾订立遗嘱,遗嘱载明由原告继承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唐某某只有配偶方某某,母亲郭某某两名直系亲属,无其他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且原告配偶唐某某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并有见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场。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产权变更事宜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郭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遗嘱从形式上不符合立遗嘱要件,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二、当时唐某某已经病重,意识不清;三、遗嘱从内容上看违背公序良俗,被告是被赡养人,但遗嘱却没有我方份额;四、起诉书说立遗嘱时有证人在场证明,但遗嘱上没有证人签字,故此应该有被告的份额;五、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遗嘱没有保留,故此遗嘱我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郭某某系唐某某之母,唐某某之父先于唐某某去世。唐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女张某,张某于2019年9月21日去世,唐某某于2023年12月20日去世。位于西安市某某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唐某某。位于西安市xx区xxx街xx号楼x2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唐某某。
另查:2022年8月1日,唐某某订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唐某某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区xx园xx号xx层x单元x1。我本人唐某某为防止我本人出现意外,引发继承人对我名下财产出现争议,现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此遗嘱:一、我名下的位于:1、西安市xx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建筑面积126平方米。2、西安市xx区xxx街xx号楼(现x号楼)x2号,建筑面积98平方米。以上两处房产和妻方某某共有房产中属于我个人部分的财产归妻方某某个人所有。二、我名下所有财产及我可继承的财产均归我妻方某某个人所有。立遗嘱人:唐某某”。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某不认可上述遗嘱,经本院释明是否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郭某某表示不进行相关鉴定。方某某表示位于西安市xx区xx园xx号楼x层x单元x1及西安市xx区xx街xx号楼x2房屋为其与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某表示位于西安市xx区xxx里xx号楼x单元x3号登记在其名下,因其丈夫去世,现在其丈夫工作单位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左右。庭审中,方某某同意每月支付郭某某生活费1500至2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的两套房屋系唐某某、方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两套房屋50%的份额属于方某某个人财产,剩余50%的份额属于唐某某的遗产。唐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订立遗嘱,表示诉争两套房屋其个人部分的财产由方某某继承。对于方某某主张的请求判令坐落于西安市某某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号房屋以及西安市xx区xxx街xx号楼x2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方某某主张的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郭某某辩称的唐某某所立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辩解意见,郭某某每月能够获得其丈夫单位发放生活费1000元左右,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对于郭某某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方某某自愿同意每月支付郭某某生活费2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西安市xx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及西安市xx区xxx街xx号楼x2房屋由原告方某某继承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郭某某协助原告方某某办理坐落于西安市xx区xx园xx号楼xx层x单元x1及西安市某某区xxx街xx号楼x2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方某某名下;
三、自2024年9月起至被告郭某某去世日期止,原告方某某每月支付被告郭某某生活费2000元,于每月28日前执行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