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为什么一定要争取取保候审(包含最新规定)
---杜凯律师
【为什么要争取取保候审】
当您的亲属或朋友被刑事拘留时应当怎么办?为什么很多律师都建议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就是先把人放出来,案件继续办理。
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为什么一定要争取取保候审措施?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恢复自由并保持良好心态。当一个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吃不好、睡不着,公安民警的提审让其提心吊胆压力倍增,会使得犯罪嫌疑人心态失衡,甚至崩溃焦虑。
第二、避免“乱认罪”。
犯罪嫌疑人既要如实供述,又要避免办案部门可能采取的引供、劝供、诱供、指名问供的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防止犯罪嫌疑人为了出去将不属于自己或将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乱认罪”。
第三、为从轻减轻处理做好铺垫。
能取保候审的案件都是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大概率不会判处实刑,即使到法院阶段进行判决,也会考虑判处缓刑。所以能够争取到取保候审是为之后从轻、减轻处罚作了铺垫。
【取保候审最新规定】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指对取保候审的审查)。
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并且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规定有了新的规定、新的精神、新的程序。
第一 、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 、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三 、新增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要求
根据《新规定》第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一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五 、调整没收保证金的处理要求
按照《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二是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是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四是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取保候审相关问题进一步分析】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通俗的讲,取保候审就是通过“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外面配合和等待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代表没事了?
这种理解绝对是错误的。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为了办案部门侦办案件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并不是一种结果或结论性的文件。
取保候审的“候审”,顾名思义,就是等候审判,等待法院的最终审判。
四、办理取保候审后还会被收监吗?
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只要被取保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一般不会收监。
如案件到审判阶段,要判处实刑,则会在开完庭后或宣判时当庭收监。
如果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而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补充到新的有罪证据,则可能会被收监。
五、取保候审是否有案底?
案底是指刑事犯罪记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结果或结论性的文件。只要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有罪就不会留下案底。(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询问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最后没有结论,不了了之了,会不会有案底?对此,可以明确的告知您是不会有案底的)。但是您要知道,一旦有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法院的有罪判决书,就是有案底的。
六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多少?
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只要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是保证金全额退还。
七、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